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既有建筑未设有消防给水系统或既有建筑设有消防给水系统但存在的流量、压力、设置形式、数量不足等问题的技术改造与维护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存在流量、压力、设置形式、数量不足等问题的消防给水系统的技术改造与维护管理。
    其他情况开展的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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